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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证券某营业部负责人被罚 私下分配协同业务激励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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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0日讯 证监会网站8日披露了关于对杨旭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1号)。经查,杨旭东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中环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未经公司批准私下分配协同业务激励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下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下同)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杨旭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查询,杨旭东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中环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该营业部成立于2015年10月13日。

  

相关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三)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

  

(四)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户资产或者基金财产;

  

(五)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

  

(六)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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