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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1营业部及2责任人收警示函 基金销售无证上岗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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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0日讯 内蒙古证监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纪雄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侯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内蒙古证监局发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存在未落实人员资质管理要求,未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等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纪雄飞作为该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侯圣在该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前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形,是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

  

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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