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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便捷重塑失信主体信用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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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通过多方面举措构建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失信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统一完善制度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信用修复制度对于失信主体重塑信用、获得社会信任,优化营商环境,均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然而,信用修复“政出多门”的状况,直接影响信用修复的效能。

  

  《实施方案》着力推进信用信息标准的统一化建设。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要求“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同时,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避免信用信息“多头公示”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刘瑛表示,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标准,有效解决了此前各部门、各地方信用信息公示规则不一致导致的制度碎片化问题。

  

  《实施方案》进一步强调信用信息分类管理、清单管理的重要性,构建了将不同类别、不同性质的失信信息按照不同条件进行修复的制度规范。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施方案》将适用于修复的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分别合理设置了最短公示期。其中,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

  

  “这充分体现了信用修复对多样化的失信行为分类化、精细化管理的治理理念,有效纠治信用修复运行‘一刀切’问题。”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曾光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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