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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独立董事制度迫在眉睫

证券市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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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市公司造假手段的隐蔽性、复杂性,充分发挥内部独立董事的作用能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建议中国证监会成立独立董事工作司,对口上市公司协会,并在后者下面成立独立董事公会,形成新型指导关系。   近年来上市公司造假违规手段呈现出隐蔽性、复杂性。因此,内部治理的防患于未然,显然比外部事后处罚效果要好。实现这一目标,当务之急是在上市公司内部重新构造执行董事和监督董事的平衡制约机制。

  

我认为可考虑由独立董事承担监督者重任。2026年1月,监事会将在上市公司中被取消,因此在董事会内部由独立董事对执行董事进行监督,重构监督机制已迫在眉睫。

  

西方国家的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以美国前一百家上市公司为例,最大股东平均持股仅为3%-5%左右,且主要是保险公司和各种基金为大股东。因此,其管理体制是职业经理人“保姆当家”。继而引发了“保姆”渎职、造假、违规等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因此,西方国家独立董事的使命是制约“保姆”保护全体股东。

  

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约占1360家。其余约4000家都是民营控股企业。其中家族上市公司占比很高,科创板推出之后更为明显。其管理体制是大股东直接操控,亲自“操刀上阵”。因此,中国独董的使命是制约“一股独大”的大股东及其聘任的高管,保护中小股东。

  

然而,在我国独立董事又都是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聘任的,因此,如何监督制约聘请你的人,这是我国独董难以跨越的一道“鸿沟”。

  

批判借鉴西方的制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关键是在其产生机制和隶属关系上实现重大改革。

  

(一)建立“证监会—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的全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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