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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收警示函 基金托管业务存内控等4方面问题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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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8日讯 江苏证监局网站近日披露了关于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对南京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南京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方面,内控稽核部同时承担投资监督和稽核管理职责。 

  

  二、人员管理方面,未设置专门从事信息披露和内部稽核的岗位,基金托管业务部门无专门从事信息披露的人员;个别核心业务岗位人员不具备2年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三、投资监督方面,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不完善;投资监督系统岗位功能设定不规范;针对个别所托管基金,未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等实施有效监督。 

  

  四、信息报送方面,2023年10月南京银行住所发生变更,未向证监会或江苏证监局报告。 

  

  以上事实有《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江苏证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南京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南京银行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江苏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八条规定: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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